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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

时间:2024-05-20 08:00   浏览数:次   来源: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七章,也就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在党章中,党的组织制度的第一项,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大家可以参见党章第十条对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个方面的说明,文字过多,请移步阅读原文。对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本条列出了四种行为:

第一种比较好理解,就是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组织”而非专指“党中央”,因而从党中央到基层党组织是都包含在内的;其次作出的是“重大决定”而非一般性的决定,这一点是衡量其是否违反党纪的重要指标;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拒不执行的意思就是拒绝而不予执行,擅自改变的意思是在未经请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改变决定的内容。

第二种事关议事规则,“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违反党章第十条第(五)项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问题”,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是指应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下列问题: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是指对重大问题,既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又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案例】魏某,中共党员,某市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刘某,中共党员,该单位党委委员,行政一把手。2016年至2017年,该单位有9笔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未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是刘某个人决定,致使其中4笔给党和国家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魏某作为党委书记,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没有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重一大”的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种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且进一步点明了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案例】2014年5月,当时贵州省大方县阳菁煤矿深陷亏损,为偿还银行贷款,该煤矿负责人通过他人牵线找到张泽进帮忙,希望从公司项目回款中“抽”出1000万元,借给阳菁煤矿周转,并承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的“好处费”。面对金钱诱惑,张泽进满口答应。按照规定,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公司党委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且报上级公司党委批准。然而,张泽进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擅自决定、隐瞒不报,不到半天时间,就将1000万公款划走。上到上级公司,下到路桥公司,没有召开过党委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此事,其他班子成员事先、事中没有一个人知晓此事。2016年6月17日,张泽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12月,张泽进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种为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集体决策的本意,是通过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汇聚集体的智慧,作出更好的决策,绝非让“集体研究”成为违法乱纪的“护身符”。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强调,纪法面前人人平等,违法违纪必须追究,绝不会因为是“集体决策”就搞法不责众。个人违纪,追究个人的责任;集体违纪,也要追究集体成员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妄图打着集体幌子谋求私利的想法,可以休矣。

【案例】深圳某市属国企二级企业近年效益较好,个别干部向企业领导提议,给参与项目的人员适当发点奖金,鼓舞一下士气。但是,按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发放员工薪酬,不允许在薪酬管理规定之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在明知有此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集体决策后,分多次以“市场化项目支持费”和“培训劳务费”名义发放了700多万元的奖金。这些奖金并未纳入企业薪酬预算总额,也未报上级企业核准,是在薪酬管理规定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此外,该企业未严格审核发放对象,甚至一些没有参与市场化项目的员工也拿到了奖金,所谓的“激励”成为了普惠性的福利。最终,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14名党员干部给予了相应的处分或处理,同时启动“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该企业党委书记主体责任。此外,违规发放的奖金也已全部退还至该企业账户。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章中,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第一项,就明确指出了“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因此,本条也是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进一步说明。此处说的是“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这句话虽然浅显易懂,但还是有两个地方需要特别说明:

一是上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的界定。上下级关系虽然很明确,但此处说的是“上几级”呢?还是都算?结合在学习其他党内法规时“上一级党组织”的表述,我们能够判断,此处的“上级党组织”包括了多个层级的上级党组织。

二是此处说的是“决定”,而非意见、说明等其他文体。这进一步牵扯到的是一些党组织平时印发文件的标题,党小建曾经在巡视巡察中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下级党组织以上级党组织所发文件《关于XXXX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几个字为由,认为“指导意见”是对工作进行指导而提出的意见,不是明文必须要做的部署安排,从而为自己的不落实找借口——这需要特别注意。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上一条说到了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党纪处分,本条就此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说明。

本条没有提“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因此,“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既可以是下级党组织,也可以是党员;而从“分配、调动、交流”本身的意思来看(均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专用词汇),更多指向党员。《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作为禁止性的要求及惩处规范,其中第六条规定,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六条还规定,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配,即对党员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分配;调动,即将党员干部从某个工作岗位调到另一个工作岗位;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本条的第二段,提出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一方面说明了此类违纪情况不能因特殊或紧急等理由而不予处分;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处分的程度,也说明了越是特殊或紧急的情况越要遵守组织纪律。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处所说的“依法依规”,法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指的是党章党规;

关于“作证义务”,在依法层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充当证人的义务。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在依规层面,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可见,党员的作证义务是党的纪律早有规定的,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

【案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云南省镇雄县杉树乡党委原书记曾孝恩涉嫌贪污惠农资金等问题。调查期间,曾孝恩指使证人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曾孝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科员孙宝义在人民银行党委对呼和浩特中支党委巡视期间依旧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他自认为基层人民银行纪检部门无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组织的多次谈话不屑一顾,甚至让相关人员为其作伪证。在组织掌握大量线索后,其仍坚称“真实”采买过报销物品。在组织多次提醒和教育挽救时,以“不知道”“不清楚”“记不清”为借口消极应付审查。2019年5月,孙宝义因涉嫌贪污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孙宝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5月,孙宝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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